律师说法:非标准工时 口头约定用工不违法 - 律师动态 - 合川律师_法律咨询_刑事辩护
合川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合川龙朝斌律师网>成功案例 >正文

律师说法:非标准工时 口头约定用工不违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03 21:28:59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双倍工资成了不签订合同的最严厉的惩罚。但是不是没签订劳动合同都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呢?下面的案例,也许对您有所启示。

  ■案情回顾

  甲公司是一家环保公司,经环保局招标,接受环保局的委托对检测对象进行卫生检测。工作主要是检测各相关对象的门窗上是否有灰尘。一般而言,每天中午12点前后工作就可以全部完工。

  为此,甲公司招的全部是非全日制的用工,上午检测完毕后,员工就回家了。王小姐经人介绍来到甲公司,在公司工作了半年多。期间,甲公司并没有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王小姐想让经理涨工资,但是经理认为王小姐来的时间太短,还不能涨工资。于是,王小姐辞职,并到劳动仲裁厅去申请了仲裁,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庭审中,甲公司认为,王小姐确实是自己单位的员工,单位也确实未与王小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甲公司认为自己单位的工作时间是非全日制,属于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范围,所以,不应当支付王小姐双倍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王小姐为甲公司付出了劳动,甲公司为王小姐发放工资,所以王小姐与甲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是甲公司实施的不是标准工时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的用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应该向王小姐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依法裁决驳回王小姐的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下发后,王小姐不服,又起诉到了法院,但法院经审理,认为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王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王小姐在甲公司的工作时间一般为上午9点至中午12点,不足4个小时,而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的工作时间是不超过8小时。所以,王小姐的工作时间是非全日制,符合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工作时间的规定。据此,甲公司可以与王小姐订立口头协议,不必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
(该文系转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