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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动态之落马官员的中国式审判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03 21:30:01

前言: 雷政富落马了,一审获刑13年。一个贪官的倒台意味着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又取得了一次阶段性的胜利。我们深信,中国人民想要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我们共同的中国梦,需要出现千千万万个“雷政富”的倒台。我们也高兴地看到,政府、群众和舆论都在为之舍命地努力着。然而从事件爆发到立案再到最后的审判,我们所看到的并不是一场正义的拷问而是一场对法律的狂欢式杀戮。

  一场审判中,参与者不过是几类人而已:原告、被告、代理人、审判者、公诉人、证人等等,但是在实际中,企图参与到案件中来的往往还有涉案者的家人、朋友、甚至是毫无瓜葛的老百姓。

  一、道德审判:有罪推定无罪难逃

  有罪无罪的判断这是唯独法律才拥有的权利,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都应视其无罪。将这份判定权交予法律,是因其特有的理性与规则性,只有在法律的范畴内对一个人的行为做出裁量才可避免主观的植入和其他因素的影响。相比之下,道德是一个相对感性的范畴,它来源于人们心中千百年来所形成的风序良俗和内心的底线。显然,这样的规则判断存在着强烈的“道德纯化”、“精神纯化”。

  每每有官员落马的消息传出,常常见到人人都似乎代表着朗朗乾坤、浩然正气,先将他们狠狠地从道德的高台上拉下马,这似乎成为了人们之间的一种默契。那些片段式的,支离破碎式的报道往往能轻易地触发人们的情绪。在愤怒之下,人们总是不经意将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将感性意义的坏人定义为“罪犯”,将有违道德的事件命名为“犯罪”。还未经法律的审判,落马者的有罪形态似乎已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好比在过去,我们把同居叫“非法同居”,与卖淫、嫖娼同罪,让警察逮到了就执法必严。后来改成“疑罪从无”了,但道德的审判还不能及时更新,社会上的道德法官,一见有同居的不问青红皂白,男的一律当成是不负责任、玩弄女性的流氓,女的一律当成是轻浮随便、廉不知耻的淫妇。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然而这赶在法律审判之前的“有罪推定”无疑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它更改了判定的轨迹,剥夺了公平的指向。当法律试图通过理性思考还事实以真相时,那些主观论断所夹杂的鞭笞正好命中了他们口口声声叫嚣的“公平正义”。最后,是人们亲手将法律的崇高拉下了神坛。

  二、群众审判:痛打“落水狗”

  曾经那段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岁月,没有人愿意让悲剧重演。痛打“落水狗”便是当时最大特征。一人落下马,众人齐上阵。自由和人权因而被践踏地体无完肤。所以,后来我们反思,我们想竭尽全力去建造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试图用法律的权威彻底铲除那些“狂欢式的‘盛宴’”。

  然而当人们自以为自由到可以恣意妄为的去随意抨击的时候,却又在不知不觉中为自己拷上了枷锁。官员一旦落马,他们便被扣上“不是人”“不配做人”的高帽。用历史的行话说,是“将他们狠狠地推倒在地,再重重地踏上一脚”。人们同仇敌忾,以横眉冷对千夫指之势攻击着那已然落马、不再得势、失意潦倒的弱势者。游击战中有项策略叫,“敌进你退,敌退你进”。于是,昔日风光,人们高高捧起,今日落马,肆意践踏。可是,那些落马者是人民的公敌吗?我们何等珍惜和平年代的自由团结,我们何等怜爱自己的同胞手足。我们简单粗暴的理解刑罚就是要“打到”一个人,就是要通过国家的权力去报复一个人。触犯刑法者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众所周知历史以来“羞辱式的惩罚”从来不曾达到过我们自以为是的以为可以实现的“教化”目的。一味的羞辱和凌辱永远不足以心悦诚服,授人以情以理以希望才可七擒孟获,救赎于人。每个人身上都有善良的人性光辉,也有邪恶力量的引诱,孰人无恶?他们只是误入恶人圈里的好人。身为官员,那是角色使然,身在体制内,那是制度使然。如果不想让历史的悲剧重演,就别让时代的弊端剥夺一个人最后的尊严。

  三、舆论审判:语言机器与司法的紧密“团结”

  司法的公平公正,一个很大因素来源于其独立性。当我们谈起司法独立的时候,我们往往会想到司法应当不受体制和政府的约束。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影响司法独立的越来越来源于舆论的压力。

  司法应该从总体上反应民意,而司法不应该一味地顺从民意。法官的审判应该以法律为唯一衡量标准,其内心不应受到任何因素的干扰。然而当新闻、杂志弥漫着铺天盖地的评论声和“倡议声”,网络上各大热门话题排行榜的疯狂讨论,人们纷纷叫嚣着“有罪”“治罪”,法官们如何不受其干扰,司法独立又如何全身而退?在国外,引起轰动的案子陪审员是要被隔离的。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如辛普森案中的陪审团,为了防止被外界干扰,隔离了十几个星期。而我国的司法制度现今还未内完善到如此地步,我们只能要求舆论的声音小一点,为法官腾出绝对的裁量空间。当法官在外界的重重压力下做出了与舆论相一致的判决,人民就胜利了吗?正义就胜利了吗?法律不是少数服从多数,更不是大众评委的评审。司法独立,是按着既定的原则和规则去评定一个人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这过程中,有任何因素打破了其中的规则,司法便失败了。民众的价值观本身是先进的,可是操作过程太猛便打破了合理的尺度。法律的审判是理性的,即使与民意存在一定偏差,也是现有体制内能给出的最公正解答。

  四、隐私权审判:权利底线的剥夺

  恩格斯曾说过:“个人隐私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个人隐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由此产生了这样的一种观念,领导干部手中握有公权,决定了其家庭财产等信息可能牵涉到公共利益,他们的隐私具有公共意义。但是公共意义是以每一个个体利益得到尊重为前提,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在我国宪法中被明确规定受到保护。当一个人最底线的权利被剥夺时,还如何证明公共利益得到了保护。

  国内的状况:官员一旦落马,特别是在被定性之后,爆料铺天盖地地袭卷而来。上网随便点击一搜,小则名车名表,大则房产艳照,甚至更私密的信息都吹弹可破。私人信息由一堵坚实的厚墙变为了四处可漏的网。人们享受甚至热衷这场盛大的私人信息的瓜分,却为看到信息披露的对象以及他们的家人都在这场“捍卫公共利益”的灾难中受到了深深的伤害。随着“房多多”们的接连曝光,不少网民将房产信息查询视为反腐利器。与此同时,各地频频出台行政法规,出于保护信息化时代公民隐私权的目的,对房产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严禁以姓名为条件查询,只能以明确的坐落地址进行查询。这遭到了民众的激烈反对,认为是袒护高官的利器。然而纵观国外制度,各国房产登记信息公开范围虽然有所不同,但“以人查房”一般都受到严格控制。即便在实行“个人房产信息公开”的美国,也有少数州不允许随意查询公民名下的房产,只允许在政府或者房地产网站上根据房产的具体地址来查询房主、纳税、交易历史等信息。虽然与公共利益、公共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对立,隐私权作为公民的根本权利,及时是公众人物也不应收到无节制的侵犯。法律之所以能成为除恶扬善的最好武器,在于它的惩戒从来都不建立在对他人权利的掠夺之上。也许他们昔日风光无限,可一旦落马他们也只是时刻等待惩罚的弱势者。没有对权利的保护,谁人问责?无人!没有对权利的尊重,谁人可安?无人!

  五、律师意见

  从团队多年的办案事例中,我们看到了无数官员落马后的“惨状”。他们本是带领群众奋发图强的好干部好代表,他们心里仍怀揣着如何为民、如何致富的理想。而一朝落马,便万劫不复。矛盾的焦点不该是这千千万万个“雷政富”的个例,而是是整个庞大的官员体制。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2012年5年间,各地检察机关共查办职务犯罪人员198000余人。仅凭这样巨大的数量就真的能让腐败和贪污从中华大地上一扫而光了吗?当整个大环境出了问题,个例的产生只会如癌细胞扩散层出不穷。千千万万个“雷政富”拉下马,又有千千万万个“雷政富”涌现出来,每天网络都充斥着官员贪污、腐败、包养情妇等大量丑闻,历史也告诉我们贪官是赶不尽杀不绝的,因为根本问题没有解决,治标无法治本。最近的网传政改试点首选广东的消息给了我们另一种方向。“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所有当选者,上级无权调动、免职”……

  而那千千万万个“雷政富们”,当他们纷纷在绝望中告诫自己的后代“不要为官”时,谁还愿为政治建设而奋斗,谁还愿为民族复兴而拼搏。他们本是同胞,他们本是我们的一部分。

  丧钟为谁而鸣

  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但在执法者眼中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两种观点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又是矛盾的。同样是犯罪,同样是情节恶劣,但是有背景的往往是被舆论盯得更紧,罪行仿佛一下子就增多了好几倍。法律与道德的界限不明显,所以导致法律永远都是在完善当中。

  当法律被“杀戮”践踏,当“动物灭绝”现象上演,丧钟为谁而鸣?我们谁也无法预料这一刻还在为别人落马而狂欢,也许下一刻我们就将为社会对我们自己做出的中国式审判而哭泣,没有法治的保障,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牺牲品。(该文系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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