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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涉嫌强奸一案辩护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11-03 21:34:00

关于高某某涉嫌强奸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高某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高某的一审辩护人。经庭前仔细阅卷和多次会见被告人,参加刚才的庭审,鉴于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我对起诉书指定被告人高某涉嫌强奸罪的定性,以及该罪处于未完成状态表示认同,以下仅就量刑情节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本身相互认识,系朋友关系,被告人虽然有乘被害人昏睡时与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在案发时,系被告人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非因被害人的反抗而终止的犯罪行为,本案案发当时情况,被害人正处于昏睡状态之后,根本无力进行反抗,(从其向公安机关叙述的笔录来看其也没有反抗的行为),被告人完全有实施犯罪行为的条件,并且案发时间为2月14日的凌晨,被害人一直都处于睡眠状态在被告方所租赁的房屋内休息了一晚之久,被告人在完全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原告未继续实施行为完全系出于主观意识发现,因为对象系自己的朋友,已经认识两三年了,加之对方又是自己女朋友的闺蜜,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会伤害到自己与女朋友的感情同时也会伤害到对方的感情,因此自动放弃了犯罪的继续实施(不但心理上完全放弃,而且行为上亦没有再继续威胁被害人)。被告人的停止犯罪是自动的、彻底的,其中止的原因并非意志意外的因素。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二、被告人高某所犯罪行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首先,被告人的主观上意图系乘被害人熟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系在被告人自己租赁的出租房内,被告人实施行为是临时起意,属于一时冲动之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极小,应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暴力性强奸案件。
其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实质接触行为,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行为,同时被告人在实施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放弃了其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并没有实施任何暴力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较大的伤害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规定,对所犯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高某到案以后,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接到其女朋友的电话后,便积极地回到某县当地派出所说明情况,其认罪态度较好,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归案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行。从今天的庭审,也看到了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表现出积极赎罪的心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高某系初犯、偶犯,在家一贯表现良好,以前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此次系当事人法律意识谈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刑事法律,现被告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能给其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由于本案被告人高某系犯罪中止,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又是初犯、偶犯,鉴于被告人也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高某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
 龙朝斌律师13508356208
                       二0一四年    月   日
合川刑事辩护律师 龙朝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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