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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9-10 17:59:40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重庆    程有限公司,
地址:
负责人: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口口,人事部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合川区南津街江城大道236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2547-7
负责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合川工伤认定201    号),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合川工伤认定201  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  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认定     所受伤害不属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被申请人在合川工伤认定[2014]0 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为: 所受的骨折伤害系在工地上意外受伤,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工伤,故认定 学的受伤属于工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 本人与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人与申请人单位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单位一直未骋用作为本单位员工,也未曾向其发放用工工资。刘 虽然在工地上工,但其一直受骋于他人,在他人处领取劳务费用。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 本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足以证明 本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不予以认定为工伤。
其次, 于2014年5月19日受伤的情形,申请人单位并不知晓该情况,在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举证通知后,也举未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其受伤并不是在工地场所内所发生的。被申请人仍然没有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核查  本人所交的材料,也没有按〈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工作,直接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 与申请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其受伤与申请人单位没有关联性,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及《行政复议法》规定,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合川工伤认定20140884号)。
此致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二0一四年  月   日
  附:申请书副本壹份。
证据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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