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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析影视--《离婚律师》中的法律错误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9-07 15:55:07

最近《离婚律师》热播,戏中充斥着大量的法律问题,本文谨以一个法律人的身份对其中的个别错误进行点评。法析影视--《离婚律师》中的法律错误

一、夏芳草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在夏芳草和郑天涯十年分居就差离婚的官司中,多次提及十年之前提及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但其实该协议是无效的,因为该协议为离婚协议,明显是以离婚为条件的,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登记离婚或履行协议离婚的话,该协议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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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大海真的是净身出户?

在董大海和苗锦绣假离婚的案件中,除了董大海之前赠与“小三”的财产外,他们一直在说董大海是净身出户,实则不然。

董大海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除了房屋存款,还应包括董大海公司的股权,这才是两人婚姻共同财产中最大的部分。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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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罗美媛的赔礼道歉不能强制执行?

在苗锦绣侮辱罗美媛的案件中,当事律师多次提及赔礼道歉是不能强制执行的,但在司法实务中并不是这样的。

在法院作出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后,如果侵权人拒不履行道歉义务的,法院可以依法视情,给予侵权人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同时法院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内容及方式,在适当的场所、报刊或网站等公开道歉申明,具体的公告费用由侵权人负担。不过我们需要明确一点,这样得到的赔礼道歉并不一定是出自侵权人的真心实意。法析影视--《离婚律师》中的法律错误

四、真的可以在法庭上用证据突然袭击?

在《离婚律师》中多次出现在法庭上突然抛出证据的情节,跌宕起伏,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不可能的。

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40条对证据交换作了比较细致、明确的规定,而对新证据也有严格的审核要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存在证据上的突然袭击的。

法析影视--《离婚律师》中的法律错误

五、重婚罪不告不理吗?

《离婚律师》中多次提及重婚罪,包括郑天涯和董大海,给人的印象似乎是重婚罪不告不理,但司法实践中真的是这样吗?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已经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重婚罪是可公诉、可自诉罪名,说白了就是可以自己去法院告,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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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法律术语问题

影视剧中多次提及为被告辩护, 辩护是刑事案件的术语,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类,应称之为“答辩”。

在罗美援诉苗锦绣侵权案中,罗鹂律师提出反诉董大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则错误的运用了反诉一词。所谓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侵权案中,原告为罗美援,被告为苗锦绣;重新分割夫妻财产案中,原告为苗锦绣,被告为董大海;而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与侵权案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牵连,应为两个独立的诉讼。
(本文来源于汤汤水水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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