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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办案指引1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9-14 10:46:52

合川交通事故律师 龙朝斌律师

首先应当了解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其他当事人情况,以及事故发生的地理位置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处的地位。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基本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目等。
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
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心理预期。
当事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当事人有无受伤及治疗情况、有无伤残及财产损失情况,若系当事人亲属前来咨询,则应了解其与受害人关系。
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用人、挂靠单位等车辆信息,如车主是法人,则应了解准确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否另投有商业险及保险金额。 
事故有无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是无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全责;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以及告知其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书面复核的期间。 
当事人如经过住院治疗,则进一步了解详细治疗情况,涉及的救治医院、具体治疗项目及治疗费用,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住院病程记录等资料,了解当事人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无护理人员、误工时间、就医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费用、护理费用、住宿费用等。
  受伤当事人若使用医保报销部分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再次主张侵权人赔偿。 
  耐心询问是否有伤残情况,是否经过司法鉴定机构伤残鉴定;如无,则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建议当事人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或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级;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解鉴定机构是否有司法部门认可的司法鉴定资质。当事人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接受护理,是否需要配备残疾辅助器具等后续治疗费用。
在同一事故中有无其他当事人及受伤或死亡情况以及相应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是否有工作单位、固定收入或者相应的偿付能力等。
面对死亡受害人家属前来咨询的情况,接待律师应当对当事人表现出足够的同情与耐心,同时还要保持客观冷静,注意把握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律师在回答或是询问的时候,语气尽量柔和,多用中性语词,避免使用足以刺激当事人情绪的字眼,更不能在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时候施以诱导或刺激,而应通过抚慰性或劝慰性言辞让当事人尽可能保持平静。   
面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或肇事方前来咨询时,应了解当事人是否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者机动车实际控制人,了解其与机动车车主之间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借用关系抑或其他关系。 
当事人驾驶证取得时间,准驾车型;所驾驶的机动车型号、车牌号码、有无年检、保险标志;核对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所持驾驶证与有权机关核发驾驶证是否相符;肇事时所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是否相符。 
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是否存在以下情形: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对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有无过错、过错程度,当事人有无可以依法减轻赔偿额的情形。 
事故中其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1、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能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财物损失等。
2、肇事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情形下,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并可以告知其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起适用的标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赔付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如果机动车一方另投有商业保险的,视投保详情为当事人解答。
3、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部分,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具体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庆市高院发布的指导意见。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庆市高院发布的指导意见。 
  (3)、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不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若该肇事车辆投保了相应的商业险,由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交强险未完全赔付的部分。 
5、如涉案机动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由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在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出其应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部分,若投有商业险,则参照上述程序处理,若也未投保商业险,则由加害人自己承担。律师应向当事人说明,加害人的赔偿能力问题,对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满足亦至关重要。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关于醉酒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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