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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归责任原则2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9-14 20:42:16

道路交通事故归责任原则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机动车之间没有强弱之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1.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还表明:(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样规定,一是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3)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是机动车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2.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及其归责原则的演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归责原则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
世界上第一辆机动车是1886年卡尔·奔驰制造的。从汽车诞生以来到现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不断发展,不断完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关于机动车一方免责事由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自杀、自伤、有意冲撞(碰瓷)等行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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