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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实行法官一年办错三起案件就要遭罢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09-10 15:15:13

重庆合川实行法官一年办错三起案件就要遭罢免

 
  办错一件案被查出庭长如坐针毡

  几天前,合川市法院向全院公布一份案件质量评查通告,在这次通报的6起差错案件中,太和法庭庭长梁洪川位列其中。

  梁洪川是因为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遭起”的——评查报告表上注明为“全错”,处理意见是“扣办案补贴100元”。

  相对“扣办案补贴100元”而言,梁庭长紧张的是这桩案件被列为差错案后所带来的后果。他清楚,按照合川市法院推行的《差错案件责任处理办法》规定,一年审结的案件中,如发现了超过3件错案,他就会被罢免审判员的资格。

  2001年10月12日,合川市太和镇村民欧昌兰前往陈少富家喝生日酒时,在陈家地坝与他人闲谈时,被闲置的电杆倒下砸伤致死。其后,欧的家属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陈少富赔偿相关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电杆上。”梁庭长介绍,原告提供证据认为电杆是由被告方长期管理使用的,电杆倒下砸倒人,当然要承担责任。而陈少富则称,电杆并非由其长期管理使用,且没有所有权,不应承担责任。判决中,梁洪川采信了原告的观点,认定陈少富承担赔偿责任。

  不服判决的陈少富上诉一中院。二审后,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原审原告的代理人收集的证据直接采信,对其认定的事实没有进行核实,以致陈少富在二审时所陈述的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从现有证据看,不能确认该闲置电杆系陈少富家管理和使用,也不能确定欧昌兰之死与陈少富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桩案子的二审改判时间是2002年4月15日,起初认为是对事实认定看法不一致的梁洪川没想到的是,在合川市法院推行《案件质量评查若干规定》以及《差错案件责任处理办法》后,仍然追究他的责任。

        全年错案超过三件法官要遭罢免

  合川市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若干规定》和《差错案件责任处理办法》,推行时间是从去年6月起。

  “这两个办法实际上是套在一起的。”合川市法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陶旭东告诉记者,就是通过评查,找出问题,对承办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此加强对法官的制约监督。

  质量评查就是对全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程序、实体判决、适用法律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诉讼费用的收取、卷宗装订等内容进行一一过目。评查结果每月向院长报告,每季度将评查情况归类整理,提交审判委员会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向全院通报。

  评查中,案件质量被分为两大类。有瑕疵的评定为一般差错案件,比如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或者立案手续不完备的。未严格执行审判程序的,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未进行依法论理、错引或明显漏引有关法律条文、错漏字较多或错漏关键字句的等等。按照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分别梳理出几十项评查标准,对应扣分,以每分10元标准,以庭为单位扣发审判岗位津贴。

  严重差错案件,则是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办法”规定的追究范围的案件外,还包括案件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工作要求的案件,“主要是指由于审判人员在没有主观意图,而是由于自身素质等原因,造成的未严格执行程序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审理的案件,实体裁判有重大错误的案件以及民事裁判、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对此,陶旭东解释,将此列为严重差错案件,也弥补了“两个办法”规定后存在的漏洞。

  评查办拟定出严重差错案件后,即通知承办人七天内直接向评查办说明情况或写出书面情况说明,连同相关材料送回复查。仍不能说服评查办时,由评查办报送相关材料给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

  一旦出现严重差错案件,按照处理规定。年内被确认一件的审判员,予以扣发补贴100元,并通报批评;两件的扣200元,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三件扣300元,责令离岗学习;三件以上或者年内结案100件以上出现严重差错案件达到审结数4%的责任人,则建议人大常委会罢免其审判员资格。

  去年6月,合川市法院的评查和差错案件处理办法正式推行,3名评查人员开始评查。几个月的评查,他们第一次拟定出17个严重差错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梁洪川的案件也在其中。按照相关规定,梁洪川对案件也作了相应的说明,但审判委员会没有采纳其主张,严重差错案件最终记在他的头上。

        老法官坐镇评查办不怕背后挨骂

  合川市法院评查办由3名评查人员担任,直接对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负责。他们分别是:杨清成(原刑庭庭长)、熊德胜(原告申庭庭长)、吴远海(原民庭庭长)。3人的年龄均在55岁上下,从事审判工作20年,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且业务水平、思想素质在全院算佼佼者。其中,杨清成和熊德胜还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

  吴远海告诉记者,从调到评查办的第一天起,他们的工作就是阅卷,对全院所有的案件一一过目。合川市法院是个大院,每年办的案件在7000件以上,仅去年下半年,他们就评查3500多件,也就是平均每人每天要评查6件以上的案件。

  “每一件都要详细评查也不可能。”吴远海告诉记者,对一般性案件主要是查阅程序有无不当,法律文书是否齐全,卷面以及装订是否整洁等等。评查的重点则主要集中在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本院再审改判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及信访督办案件。

  吴远海已经评查了上千件案子,“对这些审结的案件,总会有感到不尽人意的地方。”他介绍说,一般性的差错主要表现在审判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上。在评查一起合议庭审结的案件中,吴就发现,原本应由合议庭共同签字的地方,却仅有审判长一人的签字。“虽然不影响公正性,但显然违背程序。”吴将此案拟定为严重差错案提交院长后,院里经过权衡加上审判人员认错态度积极,最终改为扣分处理。

  对梁洪川的那件案子,吴远海也记得清楚。他解释说,定为差错案件的理由很清楚,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一人以自问自记的方式向村民作调查,所提取的证据也被采信,显然会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果。

  评查中,评查人员的任务还有就是发现有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但仅从案卷上是闻不出味道的,必须要从实体裁决中查找问题。”熊德胜告诉记者,难的地方是目前审判人员对自由裁量度的使用方面。比如说,对人身伤害赔偿,可能是三七开,也可能是二八开,到底该采纳哪种,这就是审判人员的权力。

  “因此发现有这种情况,除了向院里反映外,我们也要采取当面交换意见的办法。”熊德胜告诉记者,所谓交换意见,也是一种询问的方式,审判人员也许这次可能找到理由解释过去,但至少下次出现同样的情况,就不好解释了。

  给人贴金容易,而专门找茬往往费力不讨好,评查人员往往被推到矛盾的位置上。据了解,案件质量评查在其他一些法院也在开展后,出现审判人员和评查人员争吵甚至红脸的现象。“被扣了分,甚至被定为差错案件,有情绪很正常。”吴远海告诉记者,目前在院里,肯定也有极少数人对他们这几个“老东西”有埋怨,“既然我们在这里找错,还有啥担心的?”

        法官评价评查制度机制尚需完善

  评查制度和差错案件的处理办法,让合川市法院的法官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在采访中,几乎每一个法官感受最深的就是压力。

  梁洪川给记者算过一笔账:目前全院审案的法官70名,一年审结的案件按7000件计算,摊在每名法官的案件就有100件。也就是说,3天多的时间就要审结1件案子,如果稍不谨慎,出现4件严重差错案件完全有可能,这就意味着被剥夺审判员的资格。所有的法官都清楚,要想通过现在的考试,重新取得资格,实在太难。

  他也承认,办法推行后,的确促使了法官责任心的意识。比如现在送达传票时,受理通知、廉正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举证通知不但准时交给对方,而且每份表上都要完整填好内容,而要是在以前,这些事情即便清楚,但做起来就难。

  再有,在下达判决时,现在往往要“三思后行”,判决理由是否充分?败诉方如果上诉,可能会找出判决的漏洞在哪里?上级法院有可能发回重审或改判的理由。

  龙市法庭左华庭长告诉记者,评查制度推行后,的确对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筑起必要的防线。同时他也认为,这种约束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体现公正性。他说,评查制度推行后,办案人员会不会因为害怕办错案件,影响切身利益,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影响使用创新实践的主动性。此外,对法官的培训也要跟上。左华告诉记者,在他从事审判工作近20年中,接受培训的次数只有两次。此外,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也缺乏必要的知识,一些新法律法规甚至至今都没有看过。

  但评查制度带来的效果也很明显——2003年6月,法院实行案件评查制度以来,评查办共评查了各类案件3576件,经审委会讨论研究确定差案6件,占评查案件的0.17%,评查出有瑕疵案件135件,占评查案件的3.8%,按最高法院明确的错案标准衡量全年则无一件错案。经过院领导和干警们的不懈努力,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试行半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是案件质量较往年有了大幅度提高,2003年上诉208件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仅36件比上一年上诉217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64件下降了四十五个百分点,有关部门督办案件仅2件比2002年18件少了16件,开展评查同时也解决了案件归档不及时的老大难问题。
(本文来源于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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