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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如何界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0-14 20:00:17

交通事故中的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如何界定?
 
       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第一份证据往往就是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该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中的性质是什么呢?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作为法院责任认定的主要依据,是一般交通事故案件处理的通行作方,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继实施以后,具体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适用就应当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负事故责任的一方,如果其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也可判决其对该事故承担一定或次要责任。
        综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应当根据书证的规则进行,并且须经质证后才能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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