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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1-01 11:46:36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停车难”问题,有效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切实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占道停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55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点设置
    (一)科学编制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点设置方案。
    区县(自治县)市政部门在本辖区公共停车场难以满足停车需求时,可会同公安、消防、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以及区域停车状况和交通条件,统筹编制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点(以下简称占道停车点)设置方案,在公开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基础上,与公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二)确保道路畅通及车辆、设施安全。
    占道停车点应划设统一的标志、标线和公示牌,不得擅自变更占道停车点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改变用途,确保道路畅通及相关附属设施安全、车辆防火防盗等。
    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停车点:
    1.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2.设置占道停车点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3.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4.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5.双向通行路面宽度少于6米、单向通行路面宽度少于两个行车道的车行道;
    6.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7.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公共停车场且能满足公共停车需要的地段;
    8.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内;
    9.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
    10.其他不宜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路段。
    (三)适时调整占道停车点设置。
    占道停车点设置后,应根据周边停车设施增减情况、道路交通情况及周边居民和商业布局实际需求等综合因素,定期对占道停车点进行综合影响评估,并适时进行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除占道停车点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1.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
    2.道路交通状况已发生变化,占道停车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
    3.对城市道路通行存在影响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活动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暂时停止占道停车点的使用,处置完毕后再恢复占道停车点的使用。
    占道停车点被撤除或调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告。
    二、规范占道停车点收费管理
    (一)明确商圈范围。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明确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圈的范围,重要商圈范围外均执行非重要商圈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二)确定收费标准。占道停车费用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违规涨价或变相加价。
    (三)规范收费管理。占道停车点收取的停车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县(自治县)市政部门负责占道停车点收费和解缴工作。
    (四)提升服务质量。占道停车点收费人员应佩戴服务标识,持证上岗;收取停车费用应出具相应票据。市政部门应组织开展收费业务培训,提高收费人员文明服务意识。
    三、保障城市道路占道停车顺利实施
    (一)明确属地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联动机制,合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占道停车点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占道停车位总量,保持区域内动、静态交通基本平衡。
    (二)加强安全防范。加强占道停车点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禁止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停放。坚决取缔存在安全隐患的占道停车点。加强占道停车点防洪、防汛、防暑等极端天气防范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业务指导。市市政委负责制订占道停车点设置规范,指导、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政部门开展占道停车日常管理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局对占道停车点收费解缴情况进行监管。
    (五)加大查处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占道停车点区域外车辆违规停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4日

合川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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