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合川龙朝斌律师网>成功案例 >正文

首个宪法日,深圳法院规定嫌犯受审禁穿囚服 为保护被告人

来源:  作者:  时间:2014-12-05 13:59:48

      首个宪法日,深圳法院规定嫌犯受审禁穿囚服 为保护被告人权

  深圳中院先行,相关负责人称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

  (新快报讯 记者张国锋 通讯员王东兴报道 )因为三名被告人穿便装受审,深圳中院昨天审理的一宗普通案件受到了广泛关注。

  昨天上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一宗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引来众人“围观”,三名被告人从美国走私木材进入国内,偷逃税款100余万元。按常理说,这宗案件并非“大案”,但为何却如此受到媒体关注呢?

  原来,该案件是深圳两级法院正式启动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新规定的首宗案件,与以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同,昨日出庭受审的三名被告人,均身着便服,而不是人们印象中的“光头、灰囚服、看守所马甲”等服装。记者了解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一项新规定,即从昨日开始,深圳全市两级法院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上诉人均可以着便装出庭。在以往,只有高官和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身着便装出庭。

  据深圳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郭毅敏介绍,该规定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二是规定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装;三是被告人或上诉人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四是服装应当整洁、得体,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五是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文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郭毅敏表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身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一项制度,是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的。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对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

  郭毅敏还指出,该项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强现代司法理念,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理念。


合川律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