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合川龙朝斌律师网>成功案例 >正文

2014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详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2-27 14:15:45

2014年重庆市交通事故详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216元

2、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8332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814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796元

数据来源于《2013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以下为参考数据:

一、2014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ο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Χ,并不绝对)。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ο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Χ,并不绝对)。

二、2014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一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25216元*20年*10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ο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Χ,并不绝对)。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ο金:2万—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Χ,并不绝对)。

三、2014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二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按重庆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25216元*20年*9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ο金:1.8万—4.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Χ,并不绝对)。

(二)按重庆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ο金:1.8万—4.5万元(这是重庆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Χ,并不绝对)。

 

四、2014年度重庆市交通事故等造成三级至十级伤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按以上标准逐级减少10%部分计算:

合川交通事故律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