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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修改亮点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2-10 20:32:16

新民诉法修改亮点解读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由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经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可以说,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期间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不断积累,民诉法部分条文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未写入民诉法的内容已经亟待写入法律。在此背景下,经过长期的酝酿和讨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终于面世,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

此次民诉法的修改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的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对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具有现实意义;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及当事人举证制度,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对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发挥重要作用;完善了简易程序,增设了小额诉讼制度,对提高审判效率、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强化了法律监督,增加了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这些修改对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新民诉法集万千宠爱于一身时,在新民诉法在万众期待中粉墨登场时,笔者作为法律人,就新民诉法的修改亮点以及修改可能带来的变化和问题,学习后归纳如下:

一、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在法院管辖问题上更加尊重意思自治

新民诉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规范代理人与审判人员行为,保证公正审理

新民诉法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新增公益诉讼制度,保护群体性利益有路可走

新民诉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

新民诉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五、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类型,法律和科技与时俱进

新民诉法第63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六、举证需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上面睡觉的人

新民诉法第65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七、鉴定人也需出庭作证,进一步加强举证质证力度

新民诉法第78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八、新增专家证人制度,让定案证据更权威更经得起检验

新民诉法第79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九、行为保全应运而生,维权手段多样化

新民诉法第79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十、起诉状中要载明原告联系方式,利弊参半

新民诉法第121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十一、不予立案要出具书面裁定,维护当事人上诉权利

新民诉法第123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十二、诉前调解加大力度,调解原则贯穿始终

新民诉法第122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十三、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当事人拥有程序选择权

新民诉法第157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十四、新增小额诉讼制度,试点工作后全国推行

新民诉法第162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十五、公众可查阅裁判文书,法律公开扩大化

新民诉法第156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十六、完善支付令制度,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完成衔接

新民诉法第217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十七、特别程序新增之一: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新民诉法第194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新民诉法第195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特别程序新增之二:实现担保物权

新民诉法第196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新民诉法第197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完善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检查建议成监督新手段

新民诉法第208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十、执行难执行难,新增措施促进执行进程

1、执行通知同时可以执行

新民诉法第240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检察院执行监督

新民诉法第235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3、加大执行力度

执行难执行难,这是这么多年来民事诉讼最大的一个问题,如果执行没办法落实,判决书也只是一纸空文,毫无作用。本次修法对于执行难问题进行了重点研究和修改:

法院执行局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时,修法前就出现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就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此种情况下,执行通知成了被执行人的通风报信通知,贻害无穷。修法后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防止上述行为的发生。

检察院可以对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对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懈怠、不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加大执行力度,对于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除了让其继续执行,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罚款的数额个人由1万提高到最高可达10万,单位1-30万提高到5-100万,拘留15日以下。加大了执行力度。

以上三个措施都是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


合川工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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