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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处理意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11-23 20:29:2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实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意见
 

    为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依法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主城区实行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和理赔处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及北部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二条  凡在我市主城区道路上发生以下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将车辆P离现场至不妨碍其他车辆安全和通行的地点(车辆损坏不能移动的除外)协商处理。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

    (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左右侧围、引擎盖、前后保险杠、车灯、门窗、后视镜等部件损坏的。

    第三条  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车辆损失赔偿事宜;对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均在我市保险机构保险的,当事人可以在24小时内到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申请理赔处理;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保险或未在本地保险的,当事人可以到交通事故发生地交警支(大)队申请处理。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失赔偿达成协议,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赔偿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核实,并依法出具相关手续。

    在21时至次日凌晨7时期间发生第二条(一)、(二)项规定情形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第四条  服务中心接到当事人自行撤离交通事故现场通知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进行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查明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以及营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并按照服务中心快速理赔程序迅速办理理赔手续,48小时内兑现理赔费用。

    第五条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对交通事故损失评估或赔偿有异议的,可申请服务中心警务室民警调解,或者到交通事故发生地交警支(大)队申请调解。

    第六条  服务中心、服务中心警务室和交警支(大)队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管理,设置交通事故快处接待岗负责受理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交通事故案件,并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

    第七条  交通事故车辆修理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事故车辆的修理。

    第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本通告第二条(一)、(二)情形,当事人未自行将车辆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交通堵塞的,从重处罚。对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拒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本通告第二条(一)、(二)情形,当事人按规定自行将车辆撤离现场的,可以不予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坚决依法惩处;对涉嫌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通告从二○○八年九月五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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