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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外自杀,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5-31 15:29:27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自杀的案件频频出现,各种原因都有,学习压力大、家长对子女的成长关心不够等诸多因素。而一旦有相关学生自杀的情形发生。学生家长与学校的矛盾纠纷就不不断,学长家长往往不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均向学校索要高额的“赔偿”。而学校是公众教育机构,往往在家长压力下支付或满足学生家长的要求,致使其他社会公众认为:只要出现学生自杀案件后,学校则应赔偿。
      根据教育部2002年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一般认定为教育管理服务关系,特别是中学期间,因一般中学的学生年龄一般都在十几岁,法律规定这一类人属于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对自身的行为有一定的辩知能力,也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认识。中小学校学生发生死亡事件首先应该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排除第三人行为导致死亡。再根据学校在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中是否存在过错而来确定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中对于学校的职现,列举了多项条款来证实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对此不再一一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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