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法解除员工的基本方案三 - 公司劳动 - 合川律师_法律咨询_刑事辩护
合川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合川龙朝斌律师网>成功案例 >正文

企业合法解除员工的基本方案三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9-19 22:18:33

                                         企业合法解除员工方案之三
上次针对《劳动合同法》详细阐述了部分企业合法解除员工的基本方案,此次律师简要分析《劳动合同法》当中关于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基本流程。
经济性裁员同样属于企业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但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就企业经济性裁员单列了法条,为经济性裁员设立了相关的条件及程序以及相关义务。
一、 企业启动经济性裁员的理由;
1, 依法进行破产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情势变更仍需减员的,
4, 其他法定特别情形,此项为兜底条款,特殊情形。
二、 企业启动经济性裁员的流程;
 
步骤如下:1,企业发生不可抗力,2,发现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3,与员工进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4,协商不成,5,与工会沟通意见,6,企业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参考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龙朝斌律师
2017-4-20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合川龙朝斌律师
专职律师
网址:
http://longxa.com
手机微网站:http://m.longxa2.com
微信公众号:longxa1
律师个人微信号:LONGXA2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