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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及醉驾的常见法律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28 06:49:48

      关于酒驾及醉驾的常见法律问题

     酒驾及醉驾的定义、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
  •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具体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其他隐形处罚
   由于我国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参军入伍等方面,都要进行政审工作,2012年5月1日,醉酒驾驶行列入刑法处罚范围,届时被政审人及其近亲属一旦因为酒驾被判处拘役(即已经触犯刑法),将对被政审人产生一定程度影响。

     由于各地对醉驾的入刑标准不统一,于是最高院公布了一个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首次把危险驾驶罪纳入到量刑指导意见中,文件指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众人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显然这是一种误读,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与无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事实上醉驾入刑并无松动,而是更加规范。

2017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部分情节轻微危险驾驶罪案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是刑法的应有之义,不应做过度解读。免予刑事处罚绝不意味着“醉驾入刑有望松动”,而是有轻有重,不能一刀切。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一直以来就是中国马路的第一杀手,在今后的执法中,必将继续严厉查处。

醉驾警示

1、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拿出酒瓶又饮酒的,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仍应当认定为醉酒,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2、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3、行为人私自逃跑,后被抓。并辩称逃跑过程中又喝酒御寒,即使该辩解客观真实,再次饮酒后的不利后果也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即随后进行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仍然可以作为证据。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7集[第956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4、在一般的小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也会构成犯罪。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1号]孙林海危险驾驶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5集[第760号]谢忠德危险驾驶案;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醉驾也应当入刑(前沿)

5、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道路上挪动车位也会被立案移送起诉。此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第893号]唐浩彬危险驾驶案

6、喝完酒睡觉,隔天检测仍达到醉酒标准的,仍会被犯罪处理。

依据点击链接:“隔夜醉驾”实践中基本上都定了罪!

7、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发生事故的情况,具体看事故程度以及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各地处理有所不同)

依据:(1)、(2)

8、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又暴力拒绝配合民警酒精检测,致民警轻微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

本文转自法眼观察
合川龙朝斌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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