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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之律师事务所收案管理制度百君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5-14 15:52:55

                                                                        律师事务所收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事务所章程,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事务所内勤统一登记、管理收案工作。
 第三条  收案程序
    (一)咨询阶段。律师了解案情,决定是否收案,协商费用。
    (二)委托阶段。签订委托合同、交纳费用。
 第四条  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
     律师应自觉遵守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的“六条禁令”,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案、收费。 律师私自收案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处以私自收费额20%的罚款,造成律师事务所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对当事人赔偿、被司法行政机关罚款等因该事件造成的所有损失),可向该律师追偿,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内部处分。
第五条  事务所建立业务收案登记薄,分类编号。业务按刑事诉讼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项目顾问、常年顾问、咨询、代书分类。
 第六条  事务所按照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送业务统计报表,事务所主任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
 第七条  事务所收案时,客户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如准备接收的案件与事务所已经接收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应当告知委托人,原则上不再收案。 
如委托人仍然坚持委托,事务所可以收案,但必须指定不同的律师办理。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果。   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诉讼仲裁案件,事务所有权决定不予受理;诉讼风险明显,但委托人仍然要委托的,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
     第九条  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委托人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事务所各存一份。
第十条  事务所原则上统一分配业务。 对委托人有指名要求的,事务所一般满足其要求。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收案流程
一、委托案件收案程序
承办人制作《法律服务业务受理审批表》------内勤初审并编辑案号------审批人复审(承办人应持审批表及案件主要材料)------承办人拟定代理合同、函件到内勤处盖章------当事人持盖章后的代理合同到出纳处开票收费------承办人承办法律事务
二、法律援助案件收案程序
     1、法律援助委托案件除开票收费程序外按第一条程序办理。
     2、法律援助指定案件收案程序:
     除按按司法局要求的援助案件办案程序外,承办人也应拟定出庭函并持援助中心指定函到内勤处盖章。
三、法律顾问非收费案件收案程序
承办人制作《法律服务业务受理审批表》------内勤初审并编辑案号------审批人复审(承办人应持审批表及案件主要材料)------承办人拟定函件到内勤处盖章------承办人承办法律事务
四、法律顾问收案程序
承办人制作《法律服务业务受理审批表》------内勤初审并编辑顾问合同编号------审批人复审(承办人应持审批表)------承办人拟定顾问合同到内勤处盖章------当事人持盖章后的顾问合同到出纳处开票收费------承办人承办法律事务
 
说明:
1、承办律师在承办法律服务业务中均不得使用空白代理合同、出庭函、介绍信、顾问合同。
2、代理合同、顾问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承办人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内勤存档。
3、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审批但需出庭函或其他文书的,承办人应先行告知审批人,经审批人同意后告知内勤盖章出具,但事后应补足审批手续,同时承办人应对案件收案风险承担全部责任。
4、收案审批程序中的经手人(包括承办人、内勤、审批人、出纳)均应根据自己职责做好案件登记、用章登记、收费登记工作。
5、律师事务所主任不定期审查承办律师代理合同、出庭函、介绍信、顾问合同等文书的使用情况和案件办理情况、结案归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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