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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虎吃人”的法律思考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02-02 14:28:10


  正值2017年春节期间,朋友与家人们欢度佳节。偶而在网上浏览到一则消息,称宁波市某动物园老虎将游客咬伤。此类事件好像在国内应该是第二次了吧,同时微信微博中也随发也出相关贴子称,想换老婆去北京玩物园,想换老公,去宁波动物园,这两个地方老虎比较专业。当然,这只是一则笑话,但这样的事件发生,动物园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动物园作为动物的饲养机构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管理职责,同时动物园作为商业旅游机构对游客也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本案,网上评论称被老虎咬伤的游客并未购票,那么他又是怎么进入动物园,特别是怎么进行到老虎饲养园内的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过错推定原则应该动物园方面对此作出相关说法。
   

法条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合川龙朝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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