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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分割房屋那些事

来源:  作者:  时间:2020-02-23 12:05:06

夫妻离婚分割房屋那些事
 
    当前,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最多的是房屋分割,因房屋产生的争议也最多。许多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基本上就其他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但就对房屋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无法协议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夫妻离婚时,房产应该当何分割,现就根据相关法律逐一分析如下。
     第一部分:婚前购房;
     一,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一方名下的,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如果购房行为系夫妻双方婚前同居、为婚后共同使用而购买,一般在实务中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不是在同居期间购买,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房屋的出资款是否属于其他法律关系须结合案情根据公平角度来考虑。
     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二人一方名下的,一般在实务中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的除外。如果不是在同居期间购买,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房屋的出资款是否属于其他法律关系须结合案情根据公平角度来考虑。
     三,婚前夫妻双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原则上平均分配。
    四,婚前夫妻一方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出资的一方名下的,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通常视为出资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按房屋产权人登记的个人财产处理。有其他约定除外。
     五,婚前夫妻一主出资购房,产权登记为出资方名下的,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属于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产权登记一方,应该给予对方补偿。
     第二部分:婚后购房;
     一,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明确赠与给双方的除外。如果是按揭房屋,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分割房屋时应该补偿另一方。(这里司法解释二第22条与司法解释三第7条有一定的冲突)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视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三,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这种情况最为复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三特别作出了相应规定。首先原则上根据双方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父母出资按揭购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
     四,婚后双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无论双主出资多少,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婚后夫妻二人借款购房,无论登记在任何一方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部分:关于房屋分割的其他情况;
     一,夫妻离婚时房屋不予处理的情形:(1)房屋产权证尚未领取到,产权未办理。(2)房屋产权涉及第三人争议。(3)房屋价值未协商一致,双主同意暂不处理或另行处理。
     二,农村房屋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按上述第一、二部分的婚姻法原则处理,注意分清农村房屋的产权问题,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另外由于农村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产权登记与当地政策有一定约束。
     三,政策性房屋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福利房);原则上仍按市场价值进行平均分配,但需要考虑分得福利房一方取得产权的时间,还有相应的补偿款等给予房屋产权登记方一定补偿。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龙朝斌律师
                                                1350835620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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