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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浅谈保护女职工那些事儿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1-18 09:50:38

民法典-浅谈保护女职工那些事儿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社会对女职工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性骚扰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预制止单位内的性骚扰行为。其实在2012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中第十一条就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还保护以下几点:
1,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不能要求女职工从事重体力劳动。
2,  在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  关于女职工产假的问题,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28天(基本标准),同样,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 企业应当对女职工哺乳期的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合川律师
2021-1-18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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