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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那些事儿

来源:  作者:  时间:2021-07-12 09:54:41

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那些事儿
                                            (简版)
  随着人民检察院“捕诉一体化”的刑事案件办案规则,刑事案件的辩护重心几乎已经压到了整个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现根据实务办案经验,简述一下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那些事儿。
  刑事辩护律师在获取了案件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应当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掌握当事人关于案件的第一手材料,同时应当在第一次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对于案件的基本流程,刑事诉讼基本程序给予充分告知,并为当事人树立信心,被羁押的当事人往往心情比较失落,难免情绪化。刑事会见在侦查阶段也是刑事辩护律师最基本的工作,一般在接受案件的前几天会经常会见当事人,目的是详细了解案情。还有就是批捕阶段的会见也很重要。侦查阶段后期会见的次数比较少,主要是沟通一下案件的其他补充或生活细节。 同样,后期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事实基本上已固定。
  刑辩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要开展的第二个工作就是侦查机关沟通案件程序问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沟通案情,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相关案件信息,申请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相关证据材料。这一步骤往往是在会见当事人过后立即开展。对于当事人的案件事实清楚,但是对于构罪有争议的,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充分阐述罪与非罪的辩护观点,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
第三个步骤就是向公安侦查机关申请办理当事人取保候审手续,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申请。但是取保手续的批准决定权往往在公安机关,因此取保申请的时间与时机是很重要的。当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申请取保是恰当的。
  公安机关对于案件事实清楚的,一般会在羁押当事人的第30天之前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刑辩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交不予以申请批捕的书面辩护意见,阐述其当事人不构罪的辩护意见。公安机关坚持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的,刑辩律师应当在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的批捕申请后向检察机关的承办人沟通意见,申请不予逮捕,并提交不予逮捕的书面辩护意见。
后期可以针对案件的特殊性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案件还可以与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投诉并提请监督,或提交关于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的辩护意见(通常是检察院四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龙朝斌律师
20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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