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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03-13 14:06:57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作者:龙朝斌律师         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
 
     一直以来,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都是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一个法律形式。但相同结果都是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毕竟是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两种不同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不知晓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两种情形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同,为使双方更好地解决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律师特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为的不同之处作出简要说明。
 
一、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1,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对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解除生效。
2,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如合同到期,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二、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众多,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 双方议定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随时解除,随时生效。也可以附相关条件,比如工作至某年某月某日解除劳动关系等。
2、劳动者解除:第一种是劳动者享有随时无条件提出辞职的权利,但为了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一般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第二种就是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或着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迫害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另有其他严重情节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解除:,第一种是单方随时通知解除:此种劳动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劳动者存在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合同利益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解除:此种劳动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30通知劳动者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当然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30日通知全体劳动者或工会。
(二)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有明确规定。该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而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务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希望各地部门可以参考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条例。


合川龙朝斌律师
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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