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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被定为乙类传染病,员以感染无需发正常工资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12-28 08:31:22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2年第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企业员工原来的“感染新冠居家期间享受正常工资”,从法律上,是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 不予批准 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 立即解除 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因此,当2020年1月20日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 乙类传染病 ,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冠感染者、密接者、疑似患者以及被政府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即可享受正常工资 。  
  
现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已经发文明确,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意味着新冠从“乙类甲管”回归“乙类乙管”, 不再符合 以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企业要正常支付工资的情形。
    
新冠只是属于传染病的一种,本质为疾病,若员工有疾病证明 (如医嘱证明), 符合企业病假申请条件的,企业可按照病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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