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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

来源:  作者:  时间:2025-11-10 16:16:16

重庆市高院2025年案例: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号:(2025)渝民申421号     
基本案情:
    童某某自2011年11月15日起,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在重庆某物业公司工作,直到与重庆某物业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童某某的工作地点和内容未发生变动,且劳动合同主体从案外人重庆投促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重庆某物业公司,并非童某某原因造成。童某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事项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审法院在明知童某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适用《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童某某主张重庆某物业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此,童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二审法院依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重庆某物业公司与童某某劳动关系终止是否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依据该条规定授权,制定了《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重庆某物业公司以童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一、二审法院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重庆某物业公司与童某某劳动关系终止,并无不当。重庆某物业公司因此与童某某终止劳动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对童某某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童某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故本院对童某某有关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的相应申请理由,不予审查。
综上,童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童某某的再审申请。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龙朝斌律师
                                                    2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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