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欠条,为何法院认定为诈骗? ——揭秘一起“借贷型诈骗
来源: 作者: 时间:2026-04-03 09:24:58
一、网络上的“优质男友”
2021年初,30岁的李女士(化名)在某社交APP上认识了自称“做工程”的张某某(化名)。张某某朋友圈里开着奔驰、出入高端场所,言谈举止也颇为得体。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了同居生活。
同居后不久,张某某开始向李女士借钱。
第一笔:2万元
“我最近接了个工程,要垫付一笔材料款,资金周转一下,过两天就还你。”
李女士想着是男友,又是小钱,没多问就转了。
第二笔:5万元
“上次那个工程款甲方还没结,我这又要交一笔保证金,你先帮我垫上,结了款一起还你。”
李女士有点犹豫,但张某某主动提出:“我给你写个欠条,你放心。”
欠条写了,李女士稍微安心了些。
二、欠条一张接一张,钱却一分没见
几个月过去,第一笔钱没还,第二笔也没还。李女士开始催款。
张某某的反应很有“技巧”:先是安抚:“甲方那边流程慢,快了快了。”
然后诉苦:“我也急啊,但人家不给我结,我没办法。”
最后亮出“底牌”——
“你不用担心,我在XX小区有套房子,市价300多万,随时可以卖了还你。我发房产证给你看。”
李女士收到张某某发来的房产证照片,产权人确实是张某某,红章、编号一应俱全。她信了,想着“有房子在,跑不了”,便没有继续紧逼,甚至在之后又借出了几笔钱。
此后两年里,李女士先后向张某某转账共计47万元,而张某某出具的欠条也攒了6张。
三、律师调查:房产证是P的,营业执照也是P的
到了2023年底,李女士因急需用钱再次催款,张某某又以“工程款没到账”为由推脱。这一次,李女士没有轻易相信,她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发现房子,根本不在张某某名下。房产证是P的。
李女士又去查了张某某之前提到的“公司”,同样查无此公司。他发来的营业执照,也是P的。
李女士终于意识到:这个和她同居三年、写过六张欠条的“男友”,除了那张脸和那张嘴,可能什么都是假的。随后报警。
四、法庭之上:有欠条,为何被判诈骗?
张某某到案后,态度很“理直气壮”:“我们是恋爱关系,借钱是双方自愿的,我都写了欠条,我认这笔账,但这只是民事纠纷,不是诈骗。”
律师也辩称: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有欠条为证,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五、案例分析:民间借贷如何一步一步沦为刑事诈骗
节点一:借款理由——从“模糊”变为“虚构”
张某某的第一次借款,就已经踩了红线。 他不是“周转不开”,而是根本就没有那个工程。借款理由是假的,欺骗行为已经发生。
节点二:履约能力——从“不足”变为“造假”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转折点。 如果他只是没钱还,那是民事。但他不仅不还,还主动造假来稳住对方,这就变成了利用欺骗手段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属于典型的诈骗行为。
节点三:资金用途——从“经营失败”变为“挥霍/拆补”
钱去哪了,是判断“想不想还”的核心。 张某某的钱没有一分投入“工程”,而是用于维持自己的虚假人设和挥霍——这直接证明了他借钱时就没打算还。
节点四:事后态度——从“积极补救”变为“继续欺骗”
欠条不是“护身符”。 张某某的欠条,不是为了还钱,而是为了让李女士不起疑、不报警。这是一种掩饰手段,不是履约诚意。
六、律师总结:临界点在哪里?
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之间,只隔着一个 “非法占有目的” 的认定。
当行为人具备以下任一情形,民事即可能转为刑事:
借款理由虚假——编造不存在的借款事由;
履约能力虚假——伪造资产、担保、资质证明;
资金用途异常——未用于约定用途,而是挥霍或还旧债;
事后继续欺骗——以新谎言掩盖旧债务,而非真实补救。
七、最后一句忠告
欠条能证明“拿过钱”,但证明不了“想还钱”。
当一个人用假房产、假执照来支撑那张欠条时,这张纸就不再是民事的凭证,而是刑事犯罪的证据
合川龙律师